类型一: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仅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受理修复申请,具体流程参照“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修复流程。
类型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线上申请网址: https://www.gsxt.gov.cn 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类型一: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类型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类型一: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类型二: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类型一: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
类型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已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的,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的,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市场主体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1.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
2.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决定;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点此申请信用修复(试运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5号)
申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申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复,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准予提前移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统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申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被列入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871-64566131。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申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申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需提交: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申请。或点此申请信用修复(试运行)。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申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需满足:
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申请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修复,需提交: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整改到位的相关材料(如罚款缴款证明、整改报告、一定时期内相关统计指标上报数的佐证资料等)。
15个工作日。
(无需申请,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决定)省法院咨询电话:0871-64252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向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或点此申请信用修复(试运行)。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54号)
申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或当事人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罚金的,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4)公布期满3年。
(5)自然人死亡。
(6)被冒用身份信息等。
申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需提交:
(1)依照修复条件1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税务机关未作出税务处罚,但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已履行罚金证明。
(2)依照修复条件2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获得受偿凭证。
(3)依照修复条件3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
(4)依照修复条件4无需提交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决定书》。
(6)市场监督部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
1.公示不满3年,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2.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一、本系统试运行。
二、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三、各部门咨询电话:
序号 | 名单类型 | 责任部门 | 咨询电话 |
---|---|---|---|
1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0871-67195750 |
2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省应急管理厅 | 0871-68371029 |
3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省市场监管局 | 0871-64566131 |
4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省统计局 | 0871-65108680 |
5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局087167338620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稽查局08878223014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78223014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62121646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62190418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64121879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6922117194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13887033252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15096542188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17868971492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13368700236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85392927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08743218509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6912162401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22331047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22331063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22333067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23121898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863636308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稽查局08752131369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52233056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稽查局08792166122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087164117126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8713112559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087164102689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167490881 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稽查局08832142085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稽查局08772079860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83017223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15393881866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13577849898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08783161676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08733710158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087163635963 |